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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为何屡屡被甩开

1998-07-2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刘路沙 我有话说

由“高钙素”的发明人专利权人陈勇状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历经一年多的艰难曲折,最近终于打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并“赔偿陈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高钙素”专利技术是陈勇的非职务发明,是其经过6年的艰苦努力而完成的现代生物工程高技术成果。该项目在1992年申报国家发明专利,1993年获中国专利技术产品金奖,同年获中国科技创新奖,1995年获国家发明专利,1997年列入国家火炬计划。

1993年7月13日,陈勇作为中科隆达生物技术研究部的法定代表人,与天津天狮公司达成技术入门费加技术入股的协议。协议确定,两个单位共同组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天狮以资产入股占75%,专利人以专利技术的成果折价400万元入股,占25%。

从1993年7月到1994年9月,专利权方先后派60多人次对高钙素项目进行建厂、生产技术指导,该产品在1994年10月面市。迄今为止,“高钙素”产品已经拥有超过3000万的消费者,为天津天狮公司创造了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和10多亿元的利润。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陈勇和其所在的单位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天狮公司利用改变企业性质、做假账等方法,隐瞒利润,单方将专利权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全部打发走,拒不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兑现专利权方股权。

专利权人曾先后在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被驳回。在一年半的官司中,专利权人在体力、精力、财力、物力上几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在一批有正义感的律师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支持下,专利权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过近3个月的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二审改判,终于给了专利权人一个公道。

为什么这样一个并不太复杂的案子会一波三折?为什么在我国类似这一案例中发明人与企业技术合作到一定阶段时,发明人被甩开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日前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持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上,专家们认为,这个案例向人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它反映了当前对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的认识、评估还都不充分,知识还不值钱。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还没有取得与其他资产,如资金、实物同等的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技术合作、合资到一定阶段时,发明人就靠边站的现象。

一项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生产力,除了技术外,还必须有资金、人力、物力。而发明人往往缺少资金,必须和具有资金的企业合作。因此,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严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在我国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特别是科技人员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科技人员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在订合同之初就吃了大亏,而当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又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专家们还提出,应当规范技术市场。比如说技术入股的股份应占多少,技术合同是不是符合国际惯例等。技术市场不规范,就会留下很多隐患,发明人也会失去很多权益。另外要大力扶持、培养中介机构,加强中介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这样可以让发明人一心一意扑在发明创造上,减少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的损失。

专家们指出,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今后还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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